一、关于出生日期
1. 认定干部出生日期的主要政策依据是什么?
答:现行认定干部出生日期的主要政策依据是《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公安部关于认真做好干部出生日期管理工作的通知》(组通字〔2006〕41号)。对认定干部出生日期问题作出规范。审核时要把握不同时期的政策依据。
2. 执行干部出生日期管理政策的总体要求是什么?
答:根据组通字〔2006〕41号文件精神,执行干部出生日期管理政策的总体要求是“原则上不改、造假的纠正”。
3. 对干部出生日期造假进行纠正和重新认定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答:(1)公平公正。坚持政策面前人人平等、一视同仁,不让造假者得利,更不能重复得利。
(2)最先最早。严格执行组通字〔2006〕41号文件规定,即“对个别干部的出生日期,档案记载与户籍登记不一致的,应当以干部档案和户籍档案中最先记载的出生日期为依据”。“最先记载的出生日期”是指干部档案和户籍档案中最早形成材料记载的出生日期。
4. 干部人事档案最早材料记载的出生日期与其他材料不一致,且其他材料记载的出生日期一致,能否按照其他材料记载一致的时间进行认定?
答:要按照最先最早原则认定,不能按照其他材料记载一致的时间进行认定。最早材料须没有涂改、虚填年龄等造假情况。
5. 干部人事档案最早材料记载的出生日期涂改的,如何认定?
答:组织人事部门派专人到公安部门调查核实,能查找到形成时间更早的原始户籍档案材料的,在不重复得利的前提下,按照户籍档案材料记载认定。无法查找到形成时间更早的原始户籍档案材料的,须调阅干部人事档案早期材料以及干部出生证明、干部近亲属档案等辅助材料进行查核,并视情况将涂改的干部人事档案材料送公安部门进行物证鉴定。党委(党组)或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根据调查核实结果,经集体研究、综合研判作出认定。
6. 对干部因上学、入团、入党、入伍、招工等不够年龄,而将干部人事档案早期材料记载的年龄填大,后根据形成时间更早的户籍档案材料已经改回的,如何认定?
答:按照公平公正原则,为避免重复得利,须认定为干部上学、入团、入党、入伍、招工时填大的年龄。
7. 对干部因入伍、招工等超过年龄,而将干部人事档案早期材料记载的年龄填小的,如何认定?
答:组织人事部门须派专人到公安、教育等部门调查核实,全面取证,严格按照组织认定程序作出认定。凡确认改小年龄的,一律恢复其实际年龄,防止继续得利。
8. 干部人事档案中记载出生日期的早期材料无形成时间的,如何认定?
答:可按照干部人事档案相关材料形成的逻辑顺序(如初中毕业生登记表早于高中毕业生登记表)进行推定,若可以推断出最早材料,可将其作为出生日期的认定依据。
9. 干部人事档案中最早材料记载的出生日期只有年份无月份的,如何认定出生月份?
答:查阅干部人事档案中的其他材料,如果其他材料记载的干部出生年份与最早材料记载均一致,且其他材料记载月份均一致,可按其他材料记载的干部出生月份来认定。如果其他材料记载的干部出生年份与最早材料记载不一致,或其他材料记载月份不一致,组织人事部门要派专人到公安、教育等有关部门调查核实,由党委(党组)或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根据调查核实结果,经集体研究、综合研判认定其出生月份。
10. 干部人事档案中涉及出生日期农历公历换算问题的,如何认定?
答:干部人事档案最早材料记载的干部出生日期注明了农历(阴历、古历或旧历)等字样的,可以按换算后的公历(阳历)时间认定。没有注明农历(阴历、古历或旧历)等字样,组织已作过专门认定、经核对属于农历公历换算情形的,以组织认定结果为准;否则,不得按农历公历进行换算和认定。
二、参加工作时间
11. 对参加工作时是工人的,如何认定其参加工作时间?
答:(1)《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国务院令第103号,1992年7月23日起施行)施行前招用为劳动者的,以其初次参加工作时县级以上劳动人事部门审批时间作为认定依据进行认定。(2)《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施行后至《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08年1月1日起施行)施行前招用为劳动者的,以首次签订劳动合同之日或企业办理录用手续之日作为认定依据进行认定。(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施行后招用为劳动者的,以用工之日作为认定依据进行认定。
12.工人参加普通大中专院校考试上学,毕业后重新派遣的,如何确定其参加工作时间?
答:正式工,以招工时间为准。合同工或长期临时工,按照《劳动人事部干部局关于合同工或长期临时工考入大学毕业分配后参加工作时间如何确定问题的函》(劳人干局〔1983〕14号)明确:“其参加工作时间,应从毕业分配工作后到单位报到之日起计算。”
13. 就业报到证(派遣证)记载的就业报到时间与《转正定级表》记载参加工作时间不一致,应当以哪个为准?
答:一般以《转正定级表》记载的参加工作时间为准。
14. 参加工作时在人才市场、劳务市场办理人事代理手续的,如何认定其参加工作时间?
答: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公务员考录中基层工作经历起始时间界定的意见》(人社厅发〔2010〕59 号)有关精神,在人才市场、劳务市场办理人事代理手续的人员,可依据其与有关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起始时间确定参加工作时间。
15. 选聘为大学生村官但没有办理人事代理手续的,能否算参加工作?
答: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教育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关于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工作的意见(试行)〉的通知》(组通字〔2008〕18 号)有关精神,没有办理人事代理手续的大学生村官,应视为参加工作,参加工作时间可按其到基层报到之日确定。
16. 在民营企业参加工作、签订劳动合同且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但没有办理人事代理手续的,如何认定其参加工作时间?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08年1月1日起施行)施行前被民营企业招用的,以首次签订劳动合同之日或企业办理录用手续之日作为认定依据进行认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施行后招用的,以用工之日作为认定依据进行认定。
三、入党时间和党员身份
17. 《入党志愿书》中上级党委批注的入党时间与《关于党龄的计算方法》规定不一致的,如何认定?
答:原则上以上级党委批注的入党时间为准。
18.对党员身份造假的,如何处理?
答:根据《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中办发2014)33号)第四十一条规定,对违反规定吸收入党的,一律不予承认;对采取弄虚作假或其他手段把不符合党员条件的人发展为党员,或为非党员出具党员身份证明的,应当依纪依法严肃处理。
19.民主党派成员的入党(会、盟、社)时间和成员身份,如何确认?
答:民革党员入党时间为支部大会通过之日;民盟盟员、民建会员、民进会员、农工党党员、致公党党员、九三学社社员的入党(会、盟、社)时间为地市级以上(含地市级)组织批准之日;台盟盟员入盟时间为省级以上(含省级)组织批准之日。干部人事档案中须有相关审批材料或真实有效的证明材料。
四、学历学位
20.对干部取得的高等教育学历学位,如何区分全日制教育和在职教育?
答:干部的学历学位按全日制教育和在职教育予以区分。对干部取得的高等教育学历学位,区分的基本原则和条件如下:
干部在参加工作之前所取得的学历学位,按照国家教育部门关干学历学位的有关规定,属于普通全日制教育的,按全日制教育掌握;其他情况,一般接在职教育掌握。
干部在参加工作之后所取得的学历学位,按全日制教育掌握的,一般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1)通过参加全国统一的普通高校招生考试入学、达到录取分数线、经省級招办批准录取;(2)学习期间采取全天在校学习方式(即全脱产学习);(3)学习期间须与原单位脱离工作关系和工资关系,转递本人档案;(4)毕业时颁发着通高等学校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并重新派遣。否则,一般按在职教育掌握。
21.研究生课程进修班是否作为学历进行认定?
答:《教育部关于重申保证高等教育质量,加强学历文凭、学位证书管理的通知》(教学〔2001〕6号)规定:“研究生课程进修班是为在职人员提高业务水平、更新知识的一种非学历教育教学形式,高等教育单位举办的研究生课程进修班,必须经其所在省级学位与研究生教育主管部门同意登记备案;对课程学习成绩合格者,只能颁发研究生课程进修班“结业证书”。根据上述规定,研究生课程进修班不能作为学历认定。
22.对干部在军队院校取得的学历学位,如何认定?
答:干部在军队院校取得的学历学位,认定依据是:
(1)地方普通中学毕业生、士兵、军队干部、地方大学生考入军队院校,完成学业考试合格的,由所在院校发给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档案证明材料有军队院校学员学籍管理登记表、毕业学员定职定级报告表。
(2)士兵、军队干部参加军队院校的函授学习,完成学业考试合格的,由相应院校发给军队成人教育学历证书,达到学位授予条件的,可以授予成人教育学位证书。档案证明材料主要是军队院校学员学籍管理登记表。
23.学历学位如何认证?
答:国内学历由教育部全国高等学校学生信息咨询与就业指导中心认证(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http//www.chsi.com.cn);国内学位由教育部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发展中心认证(中国学位与研究生教育信息网:http//www.cclg-dc.edu.cn);国(境)外学历学位由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中国留学网:http//www.cscse.edu.cn)。需要认证的,可向相应认证机构申请认证,由认证机构出具相应的认证报告。
五、工作经历
24.对破格提拔和越级提拔的,如何认定?
答:主要看是否符合当时的干部政策和任用程序。对不符合有关政策规定、没有履行千部任用程序、没有党委(党组)研究会议纪要的,不予承认。对于弄虚作假的要追究责任。
六、干部身份
25.对转干、录干人员的干部身份,如何认定?
答:根据《劳动人事部关于制定(吸收录用干部问题的若千规定〉的通知》(劳人干字(1982)147号)、《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管理严肃干部人事工作纪律有关问题的通知》(人发(2001)88号)等文件规定,审查转干、录干审批表是否真实有效,有疑间的应查找批准单位的批复文件或其他依据材料。
对特定历史时期“以工代干”人员转干、录干的,审核时还要以《中共中央组织部、劳动人事部关于整顿“以工代干”问题的通知》(中组发(1983)2号、劳人于字[1983]7号,2013年12月22日宣布失效)为依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