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权利和文化认同视域下的档案馆公共文化服务
作者:王玉珏 熊文景 来源:中国档案报
档案馆在公共文化服务中可以发挥文化贮存、文化传播、文化积淀、文化增值、文化教育等功能。档案馆公共文化服务是国家公共文化服务的一个特殊范畴,是保护公民文化权利、促进公民文化认同的一个重要向度。
(一)提升档案馆公共文化服务是保护公民文化权利的内在要求
文化权利是一项最基本的公民权利,保护公民文化权利是实现人民对美好生活向往的必然要求。《世界人权宣言》《公民及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都对公民文化权利进行了不同程度的强调,明确了公民所享有的文化权利的基本范畴。我国《宪法》第二条明确赋予了人民依法管理国家事务、经济和文化事业的权利;第四十七条在阐述我国公民所享有的基本权利时,特别规定了公民“有进行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此外,为进一步保障公民文化权利,我国还颁布了一系列配套的法规意见,例如《关于加强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关于加快构建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意见》等。因此,要加快推动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从而保障人民的基本文化权利,让人民的文化生活更丰富、文化获得感更强烈。
作为保存记录人类在认识世界、改造世界过程中所获取的经验、数据、事实、成果、智慧原载体的机构,档案馆自产生之日起就具有保障公民文化权利的历史使命,是为公民提供公共文化服务的中坚力量。首先,档案馆是文化事业单位的重要组成部分。《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规定:“中央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各类档案馆,是集中管理档案的文化事业机构,负责接收、收集、整理、保管和提供利用各分管范围内的档案。”《档案馆工作通则》明确界定档案馆为“党和国家的科学文化事业机构”。许多西方发达国家的档案机构隶属于本国文化部,如法国国家档案馆、新加坡国家档案馆、意大利佛罗伦萨国家档案馆等。其次,提供公共文化服务既是对文化事业单位的本质要求,也是文化事业单位生存和发展的基础。作为科学文化事业机构,档案馆具有“积累、保存人类精神文化财富的功能,传播、延续人类档案文化信息的功,创造新的文化财富、繁荣社会文化事业的功能,以及培养人才的特殊场所功能等。”由此可见,档案馆的文化功能决定其在保障公民文化权利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优势。
(二)提升档案馆公共文化服务是促进公民文化认同的迫切需要
没有公民对文化的认同,民族和国家将失去信仰之基、力量之源。然而,伴随着信息时代的网络变革,经济全球化、政治多极化的趋势加强,世界范围内各种思想文化的交流、交融、交锋愈趋频繁,文化的多元、多样、多变已成为不可抗拒的历史进程。这些都对增进民族和国家文化认同提出了新挑战。文化霸权主义导致某些西方文化被人为地赋予一种普世性价值,而另一些文化则被视为落后文化、腐朽文化。这事实上是故意对某些弱势文化的歪曲、歧视和压迫。因此,面对全球化语境中日益加深的文化认同危机及个体对于文化认同的种种缺失,民族复兴与国家强大迫切需要提高公民的文化认同。
文化认同的最终实现离不开群体的文化记忆。文化记忆是“包含某特定时代、特定社会所特有的、可以反复使用的文本系统、意象系统、仪式系统,其教化作用服务于稳定和传达那个社会的自我形象。在过去大多数时间内,每个群体都把自己的整体性意识和特殊性意识建立在这样的集体知识的基础上”。因此,建构文化认同如果忽略文化记忆的真实性、多样性和鲜活性,文化认同就会成为“无源之水、无本之木”。一些国家的许多学者已经开始反思能否借助于传统的、文化认同群体外部的媒介和资料,如思想家们的著述、档案和纪录片、纪念碑和纪念馆等,助推文化认同实现的问题。换言之,文化认同的生成不仅是一个抽象化、概念化的理论问题,更是一个具体化、形象化的实践问题,其更多有赖于通过发挥文化记忆的承载和传承功能来实现文化认同。
档案馆的记忆功能决定档案馆公共文化服务对于促进公民文化认同具有重要的催化和强化作用。档案馆所收藏的各类档案是与民族群体的发展历程和发展需求息息相关的,是其发展历程和文化特性的典型代表,是该民族群体在特定自然、社会、文化环境中独具创造力的标识。它将民族精神、民族情感与民族气节记录沉淀下来,是民族文化得以延续的精神内核与理性提炼。通过档案馆里的各种文件资料和文化物件能帮助公民建构一个历史与现实相互交织、传承与超越交相辉映的鲜活历史生成过程,从而加深人们对文化生成的认知和理解,为人们增进对群体文化的认同提供信息和情感支持。因此,促进公民文化认同自然离不开生动、直观、深厚的珍贵档案及由此唤起的文化记忆。此外,公民从档案中还能进一步透视新时代文化认同的“历史线索和现实依据,获得心灵深处同其所同、异其所异,纵有源流、横有所属的信息基础”。这能进一步确保公民在历史延续中保有对文化认同的真实性、客观性和完整性而不被中断。总之,从某种程度来说,文化认同是鲜活的而不是抽象的,是开放的而不是封闭的,原生性、历史性、真实性是档案馆公共文化服务促进公民文化认同的鲜明特质。
国际视野下西方国家档案馆的公共文化服务政策
当前我国档案馆开展公共文化服务,既要立足中国实际,也可合理借鉴西方国家的成功经验。
(一)法国“政府主导”的服务政策
长久以来,在法国人的普遍观念中,国家一直被作为超越个人利益总和的集体利益的监护者和保障者。这种价值取向成为法国在开展公共文化服务中始终坚持国家责任的政治基础。在法国,档案作为国家的“书写遗产”,是国家遗产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法国政府从法律、机构设置等方面为档案馆参与国家文化遗产活动和公共文化服务提供保障。一方面,法国政府将《档案法》纳入《遗产法典》,从法律层面将档案工作纳入国家遗产工作体系,使档案馆的公共文化服务活动有法可依。另一方面,法国政府对国家文化机构进行改革与调整,将“法国档案局”更名为“法国档案服务部”,与“建筑遗产部”“博物馆部”共同组建了“法国文化部遗产司”。这一行政隶属关系的调整,改变了过去将涉及文化遗产工作的部门分开管理的状况,在减少行政机构设置的同时,实现了文化遗产“大保护”的管理理念,从而使档案馆开展公共文化服务更加顺畅。由此可见,法国的档案馆公共文化服务存在着政府主导的特征,这也符合法国作为“文化国家”的职责、身份与使命。
(二)美国“去中央化”的服务政策
美国档案馆公共文化服务体系采用“去中央化”管理模式,即形成一套自上而下、从政府到地方的档案馆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美国政府对于档案馆开展公共文化服务不是“办”,也谈不上“管”,主要是引导扶持,相当于间接管理,即通过出台相应扶持政策,鼓励通过市场化途径获取资金,与此同时,档案馆所获财政支持与服务效果挂钩。美国在制定档案馆公共文化服务政策时充分重视公民的信息权利、文化权利,并以法条形式固定下来。美国在1966年颁布了《信息自由法》,该法以“任何人皆可请求公开、公民有权知道”为原则,明确公共服务为档案馆核心职责,规定任何人均平等享有公共档案的信息权利和文化权利。这也为档案馆开展公共文化服务提供了法律依据和保障。此外,美国档案馆不完全依赖政府拨款,他们积极发挥自身优势寻求商业合作机会,拓宽资金来源,因此,服务工作不仅是美国档案馆的一项业务环节,更是检验其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客观依据。总之,美国的档案馆公共文化服务与其他文化产业一样要接受市场的考验与选择,优胜劣汰。
(三)加拿大“跨界融合”的服务政策
加拿大开展档案馆公共文化服务主要依托于“跨界融合”的组织方式。一是将档案馆作为文献遗产机构单独设置,无论是在历史上还是在现代,大部分档案馆都是这种组织方式;二是将档案馆作为知识信息服务机构与图书馆合二为一,如加拿大国家档案和图书馆;三是将档案馆作为文化遗产的收藏机构与博物馆合二为一,如卑诗省的档案馆与博物馆合并,成立了皇家卑诗博物馆集团。不论哪种组织形式,加拿大的档案馆都承担着历史文化资源储存与提供公共文化服务的重任,在国家文化体系建设中占据相应地位。
(四)澳大利亚“走进民众”的服务政策
20世纪中后期以来,随着后现代和后殖民理念的深入,世界各国档案机构开始关注到档案与权力、记忆、正义、认同等方面的紧密联系,开始借助档案为普通公众提供“根源感、身份感、地方感的集体记忆,进而启动了由国家模式向社会模式的深刻转型”。澳大利亚则通过社群档案资源赋予边缘群体更多记录“自我”的权力,进而建立适合多重含义和叙述的记忆留存机制。因而,澳大利亚档案馆的公共文化服务在确保档案机构保留主流记忆的同时又不漏掉任何“声音”,不损害记忆的完整性,为全民营造了良好的档案文化氛围,从而在“公共档案资源包容社群记忆、社群记忆有机融入国家公共记忆”的良性互动环境中,切实解决了文化认同的危机。比如,澳大利亚国家档案馆开展的“强制收集历史项目”包括协助参议院调查,提供证据帮助;建立社群档案网站,收集、分享社群档案;主办社群档案展览等。这些都体现了澳大利亚档案馆公共文化服务不断融入社会、走进民众的转型。
文化权利和文化认同视域下我国档案馆开展公共文化服务的策略
对于档案馆而言,公民文化权利和文化认同的实现,既有赖于公民档案意识的觉醒,也有赖于档案馆公共文化服务的职责强化,因此,需要综合考量影响和制约档案馆开展公共文化服务的外部环境因素与内部机制因素。
(一)外部环境因素
一是增强公民档案意识,彰显档案馆的文化力量。档案是历史的真实记录,是文化的母资源。可以说,一个没有档案意识的公民,称不上现代公民;一个没有档案意识的民族,称不上伟大的民族。档案文化权利的实现与普及虽然离不开有关部门的推动,更有赖于公民自身档案文化意识的觉醒。事实上,公众参与档案文化创造、档案文化的保护与传承,不仅是公民文化权利的体现,也是公民责任与义务的要求所在。而我国由于缺乏公民档案教育的传统,公民档案意识十分薄弱。因此,增强我国公民档案意识仅仅依靠公共档案馆自身是远远不够的,还需要激励公众积极回应并主动参与。尤其在档案文化的创造、建设、保护和传承中,公众是最为广泛的社会支持群体,构建档案文化评价体系和指标,履行监督职能,这是实质意义上文化管理与文化服务的一种互动。
二是强化档案法治保障,确保档案馆开展公共文化服务有法可依。制度和法治的不完善仍然是我国档案馆公共文化服务急需解决的瓶颈问题。在此背景下,档案馆和公民须表达出对制度和法治的诉求。例如,我国《档案法》第三条规定:“一切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都有保护档案的义务。”这里只明确了公民有保护档案的义务,却没有提及公民有利用档案的权利。因此建议修订《档案法》时应予以完善。
三是明确档案馆职能定位,有效发挥档案馆的文化服务作用。随着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互联网时代的电子档案急剧增加,大大促进了馆藏档案来源的多元化和档案馆服务的社会化。在此背景下,理顺档案局与档案馆之间的关系,有利于充分调动档案专业技术人员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真正激发档案工作的生机与活力,从而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档案文化需要。
(二)内部机制因素
一是更新服务理念,拓展档案馆公共文化服务的内容。历经历史变迁,档案馆的社会功能应从传统意义上的档案保管空间转为公民的文化获取空间。首先,档案馆应围绕“文以载道、文以传情、文以植德、文以化人”的文化服务理念,努力使档案馆的设计、布局凸显文化属性,并以“人文、亲民、和善”的定位,大力提升档案馆的文化内涵。其次,新时代档案馆公共文化服务的对象要更加广阔,尤其是要体现对弱势群体的关怀,应充分尊重“被记忆也是公民的一种文化权利”,并重视“公民档案权”,这也是档案工作者作为“记录保存者”和“记忆守护者”的天然使命和应有责任。最后,档案馆可以针对不同群体提供人性化、个性化、定制化服务,提升档案馆公共文化服务品质。
二是丰富馆藏资源,提升档案馆公共文化服务产品的供给能力。馆藏丰富与否决定着档案馆开展公共文化服务的实力和潜能。因此,档案馆应研究并把握公民的档案利用需求和趋势,适当扩大档案的收集范围,使馆藏资源范围更广泛、内容更丰富、结构更合理,从而为档案馆公共文化服务贴近社会、走近群众奠定坚实的基础。具体而言,档案馆需要强化收集的档案内容包括民生档案,主要是与公众利益密切相关的档案,如家谱、族谱、地籍、婚姻、医疗、户籍档案等;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主要是口头传说与表述、表演艺术、社会风俗、礼仪、节庆知识、传统手工艺技能等方面的档案;特色档案,主要是反映本地区历史、地理、文化、经济、教育、旅游、风土人情的特色档案资料及名人档案、重大事件和重要活动档案等。
三是创新服务方式,延伸档案馆公共文化服务的空间。优化档案馆公共文化服务必须创新服务方式与服务手段,如应用社交媒体,让档案“飞进寻常百姓家”,在这方面,美国国家档案馆走在了前列,他们已将推特、脸书等多种社交媒体的运用融入到档案工作的每个具体环节之中;结合特色馆藏资源,开展档案文化创意产品服务,让档案文化更加“亲民、便民、利民”,如法国档案馆作为法国文化部门之一,积极组织“档案艺术工作坊”,通过档案与戏剧——邀请青少年参与戏剧表演并讲述档案故事,档案音乐会——展示并演奏各时期的音乐作品,档案手工作坊——制作不同载体的档案复制品,从而了解各种档案载体等。另外,还可以开展跨界合作,将档案馆公共文化服务融入国家整体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在互联网时代,档案馆和其他相关文化机构合作开展公共文化服务途径更加畅通。因此,可以尝试以政府为主导,充分整合档案馆、图书馆、博物馆及其他文化机构的资源,共同构建一个知识共享的公共文化服务平台,从而让民众享受到跨地域、跨系统、跨部门的文化产品和服务,这样不仅能提高档案馆公共文化服务的效率,还有利于激发整个国家公共文化服务的吸引力与创造力。
如果没有精神文化生活的充实,就不可能有真正幸福的人生和美好的生活。我国档案馆有着庞大的文化资源,利用档案馆开展公共文化服务,为中华民族和我国人民贡献更加浑厚和丰富的文化智慧源泉,是档案人的神圣使命。我们应当相信,通过开展档案公共文化服务,能让沉睡的档案醒过来,让醒过来的档案活过来,让活过来的档案亮起来,从而助力于公民文化权利的实现,服务于公民文化认同的提升,进一步为持续推动社会主义文化的繁荣兴盛提供不竭的力量源泉!